本局因青蓮第三標段河砂開采權招投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已于2010年6月18日確認本次河砂招投標中標結果無效。
因你查找不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本行政決定書實施公告送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附:撤銷河砂開采許可決定書
撤銷河砂開采許可決定書
陽水利[2010]21號
何桂平:
于2010年5月24日經本機關舉行青蓮第三標段(連江支流嶺背河起于青蓮深塘村魚梁頭村小組攔河壩上游200米止于嶺背鎮(zhèn)與青蓮鎮(zhèn)交界處)河砂開采權招投標,經開標審查,確認你為中標人,準予河砂開采行政許可。經調查核實,本次招投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確認本次河砂招投標中標結果無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的中標資格,撤銷原河砂開采許可,退回你投標保證金40萬元及利息、投標成本費2000元。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陽山縣水利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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