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陽山縣城鄉(xiāng)居民殯葬基本服務由政府免費提供的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陽山縣城鄉(xiāng)居民殯葬基本服務
由政府免費提供的實施方案
殯葬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事關社會公平公正。為全體社會成員身故后提供基本殯葬服務,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民生工程。為落實省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城鄉(xiāng)居民殯葬基本服務由政府免費提供政策”的任務要求,建立健全殯葬基本服務保障制度,落實惠民殯葬政策,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免費對象
下列人員死亡并在殯儀館辦理遺體火化事宜的,可享受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一)具有陽山縣戶籍的城鄉(xiāng)居民在本省內實行火化的(在異地死亡實行火化的按本縣的要求及標準申請補助);
(二)出生后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的兒童;
(三)駐陽山部隊現役軍人;
(四)公安機關經辦處理的無人認領遺體。
二、免費項目
(一)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接運費;
(二)遺體消毒
(三)3天以內普通冷藏柜遺體存放費;
(四)小型遺體告別廳租用費;
(五)普通火化設備遺體火化費;
(六)簡易標準型骨灰盒(盅、缸);
(七)1年以內骨灰寄存費。
喪屬可自由選擇上述所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并對上述四類對象實行全免費。上述所列7項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執(zhí)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告別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寄存服務》等有關行業(yè)標準。
三、辦理程序
符合免費的對象,喪屬或喪事經辦人憑公安部門或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縣殯儀館領取《陽山縣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免費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填寫相關信息、并在《申請表》上簽名確認免費項目和免費金額,同時提交如下材科:
(一)喪屬或喪事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二)逝者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份。
(三)逝者為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的兒童出具醫(yī)院、公安、民政部門相關證明材料。
(四)逝者為駐陽山部隊現役軍人,需提供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及《軍官證》或《學員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五)無人認領遺體,死者身份由公安機關負責核實確認,并出具同意火化證明;發(fā)生地的鎮(zhèn)(鄉(xiāng))民政辦填寫《申請表》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遺體由縣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遺體處理費用按實計算,納入縣財政預算安排。
(六)喪屬或喪事經辦人在縣殯儀館內發(fā)生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方可免除,超出規(guī)定的標準項目費用自行承擔。
(七)陽山戶籍在縣外本省內死亡并在縣外本省內辦理遺體火化的人員,喪屬或喪事經辦人憑外地火化證、殯儀館遺體火化收費發(fā)票到戶籍所在鎮(zhèn)(鄉(xiāng))民政辦填寫《申請表》、提供個人銀行存折復印件申領免費資金,按我縣免除費用標準,補助其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四、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經費渠道
全縣免除殯葬基本服務經費由縣財政負責解決并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按規(guī)定予以落實,財政按1000元/具的標準劃撥縣殯儀館。
五、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核銷
(一)在本縣殯儀館進行遺體火化的,免除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及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先由縣殯儀館墊付,按月結算??h殯儀館應按時填寫《陽山縣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清冊》(以下簡稱《費用結算清冊》)并附《申請表》復印件送縣民政局審核,由縣民政局在《費用結算清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縣財政局審定后,由縣財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將資金直接撥付縣殯儀館。
(二)在縣外本省內死亡并就地進行遺體火化的,戶籍所在地鎮(zhèn)(鄉(xiāng))民政辦將免除對象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填報,經縣民政局審查確認并按我縣的規(guī)定核定免除數額,報縣財政局審定,縣財政局將免費資金通過銀行直接撥付給申請人。
六、工作要求
(一)縣殯儀館應加強內部管理和行風建設,完善各項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供優(yōu)質配套服務,使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鎮(zhèn)(鄉(xiāng))要大張旗鼓向城鄉(xiāng)居民宣傳惠民政策,采取多形式開展宣傳,使城鄉(xiāng)居民了解并掌握殯葬惠民政策,倡導文明新風,不斷增強群眾文明節(jié)儉喪葬的自覺性。
(三)民政、財政等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配合,主動協調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確保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工作的順利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方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8日陽山縣民政局、陽山縣財政局《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陽民〔2011〕25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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